兰军伟律师亲办案例
失败案例分析----曲折的索赔路
来源:兰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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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65岁,农民,2005年起在街道办下属环卫所工作。其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某日在清扫道路中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送医院救治。肇事者先后支付医疗费10000元,至此不再露面。林某所在环卫所以借款方式给其12000元用于治疗。事故发生双方均未报警,事后林某丈夫向交警大队报警,交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并询问相关目击证人,但因肇事者一直不配合交警队接受处理,所以没有出事故认定书。在受害人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肇事方一直不到场处理事故,所以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只认定林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林某住院22天后出院,各方因为医疗费发生纠纷。林某丈夫为此事多方奔波,先去林某单位要求出具介绍信欲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环卫所给出具的介绍信上该有某清洁公司公章,后经核实该公司并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林某家属又去人社局申请做工伤认定,因为无法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信息而被拒绝。无奈之下林某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

接受案件后,律师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案情,结合当时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做了简单的分析预测。(以下是接手案件之初的分析)就本案而言,理论上有三条路可走:

第一,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肇事者要求赔偿。本案发生在城市道路上,肇事者驾驶电动车逆行撞伤受害人,所以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方式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此路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肇事者家住蓝田县农村,夫妻长期在西安居住,可以说是居无定所,所留联系电话如今也无法接通,在交警处理事故中拒绝参与处理,所以人民法院传票送达很可能存在障碍。另外,由于交警大队并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一份事故证明,声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导致受害人在诉讼中举证义务加重,法院立案庭甚至可能据此不给当事人立案。

第二,按照工伤赔偿程序依法申请做工伤认定,然后按照工伤待遇理赔。由于受害人系街道清洁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伤。可以试图通过单位依法申请做工伤认定,然后通过工伤赔偿程序处理。此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并不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问题,而是受害人现年65岁,已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2005年受害人入职之时就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人社局会据此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可能做出本案受害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结论。

第三,按照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是在工作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三种方式最便捷可行,也不放弃第一种方式。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核实肇事者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说实话,我是第一次见到交警大队出具的这个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还专门查了一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份证据材料,受害人主要是为了证明发生事故中肇事者的责任,但现在给受害人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我们要它还有何用呢?

 

以上这是我接到案件之处的案情分析,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或许本可以只走一个程序就能完成赔偿的,而我却走了不至这三个程序。从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再到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伤残等级鉴定,回过头来想想,这是我正式执业以来第一次觉得办案失误了。

接到案件,分析完之后我便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潜意识里初步的感觉是工伤赔偿数额相对较高,争取按照工伤赔偿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有律师据此认为受害人可以主张双重赔偿,但是结合陕西省目前的司法实践,希望不是很大。按照西安市的工伤赔偿规定执行的是补差原则,所以按照常规选择了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准备好诉状很快立案了,但是由于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连夜搬家,受害人根本不知道他在西安的住所,之前留下的电话号码也无法接通。无奈人民法院只能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到其户籍所在地,即蓝田县的那个小村子。据去过肇事者家里的环卫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肇事者家庭非常困难,家里有个弟弟跟父母生活,房子已经破旧不堪,根本没有任何值钱的财产。其家人也不愿意配合联系肇事者,法院觉得此案非常棘手,于是劝受害人撤诉。无法送达加上那份特殊的事故认定证明,考虑到肇事者的责任举证问题和判决后的执行能力问题,在法官的多次劝导下,我们撤回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起诉。

    第一条路走不通,接下来自然是走第二条,因为潜意识里认为工伤赔偿待遇要比人身损害赔偿的待遇高。所以没有怎么思索就指导当事人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由于之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环卫所给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工资证明,并附有三个月的工资单,所以在申请材料上我们几乎没有遇到困难。虽然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事故认定书是那么特殊,但是依照现行的认定尺度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区人社局在经过2个月的等待后作出了本案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顺理成章接着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之前的经验觉得本案走工伤鉴定标准应该可以构成伤残,最少也是十级的。但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却让人有点意外,居然是7级。这样的话,一下子觉得这个案子可以有个不错的赔偿数额了,二话不说准备材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这一次丝毫没有例外,区仲裁委收到材料后很快给我们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因为这在预测范围之内所以也没什么失落,申请书改成起诉状直接递交到法院去。就在我满怀信心准备为受害人好好打一场的时候,对方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且主动找到我们律所希望调解处理此事。对于律师来说,能够调解解决一个案件还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只要当事人可以接受就行。

虽说这个案子我没有一条条研读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我还是比较熟悉的,至少在赔偿这块基本内容都是清楚的。于是给单位经办人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对方也认为事情比较严重了,因为我索赔数额是十万以上了。于是邀请我去跟单位负责人见面并做个当面交流。为了积极促成本案调解解决,我也放下手头工作一起去面见了所谓的单位负责人--某街办的副主任。本来我就对政府部门的很多人,特别是基层机构的所谓领导心存不满,加上这位所谓的负责人那种傲慢的态度。在我进门之初我内心其实就不想跟他们多谈了,因为明显他们的态度认为我们是在祈求他似的。在我分析了案情后,他更是蛮不讲理,声称自己也是政府机关,财政拨款单位,自己法院也认识人,一个案子可以托几年等等,这叫我极其反感。礼貌需要我强忍着听完他的所谓意见,最后意见是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12000元,最多五万元了解此事。

经我和委托人沟通认为这个赔偿额太低,因为七级的工伤,按照西安市的标准起码十五万左右了。此刻我的内心深信我们这个案子至少应赔偿十万吧。在给受害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拒绝了调解,积极准备开庭。看到单位如此蛮横的态度,我也心理很不服输,所以静下心好好的把案件梳理了一边,同时仔细研究了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时候,我才发现自己的失误。这个失误是致命的!

很快这个案子开庭了,主审法官未审已决,一上来就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起诉错了。而请来的所谓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也是丝毫不懂法的“然然”。他们总是按照自己的所谓常识判断问题,而且一贯依从主审法官的意见。即便我们已经做了工伤认定,即便我们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即便我们拿到了单位出具的书面工资证明,合议庭依然苦口婆心的劝我们撤诉,并当庭表示不撤诉他们会裁定驳回。对于法官的这种行为我极度反感,这也是我执业以来第一次遇见如此离谱的审判员,这不得不让我怀疑是不是街道办真的有幕后操作。我没有经过任何思考直接站起来说,那你下裁定我们上诉去。陪审员对我这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有些惊讶,法官也用惊奇的眼光看着我,无奈的说那你就坚持你的认为吧!告知书记员记入笔录。休庭等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这一仗打的我很恼火,我的委托人还不知道到底是咋回事,以为我们是不是真的告错了。我这次很坚定的给他说,不用担心,没事,街道办跑不了,这案子走到哪里我陪你打到哪里。安慰完当事人回来自己思索下一步的操作。因为在开庭前我已经发现了自己的失误,所以这个时候心情十分的复杂。按照开庭时我跟法官的对峙,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受害人与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坚信如果法官敢裁定驳回,我上诉肯定可以打赢劳动关系。但是回过来想我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证明某个观点去做事情。这时候我也矛盾了,不知道该等着上诉还是撤诉后另诉!

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看完此规定,我想大家都会明白我为什么犯难了。如果我坚持走工伤赔偿,即便上诉支持我的观点认定本案存在劳动关系,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将有两项赔偿无法享受,而这两项加起来是十万元,仅剩下的项目不到四万元。慎重思考后我建议受害人撤诉后另诉,虽然我对走到这一步感到非常的抱歉和遗憾,但是为了案子还必须走下去。

就在这个时候我还担心时效问题了,因为事发至今已经1年了,所以我们先把雇佣关系的案件立案,然后再去撤诉了劳动关系的案子。很快这个案子开庭,对方提出来一系列问题,当然包括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先进行的问题,事故认定书责任不清的问题,工资待遇问题,伤残等级。虽然这些乱七八糟的问题都在我的预测范围之内,但是受害人却承受不了这份压力,开庭回来后就自己生病了,这一下子让他没有了精力。最后经过我跟单位沟通,包括法官从中细致的调解,最后接受单位的调解意见,即单位支付540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这跟我预期的赔偿额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但是对于这个结果,我感到十分不满,对本案办理的过程内心十分惭愧。这是我正式执业以来第一次认为自己办案出现如此大的过失。

此案已结,留给我的除了懊悔,最重要的是要终结经验教训。以后无论什么案件,切不可自以为是,每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用心最重要!具体到此类案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是发生工伤事故,也不要再去走工伤认定程序,而应该直接一步到位按照雇主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兰军伟律师  1580292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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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兰军伟
  • 执业律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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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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