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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还是劳动争议 ----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具体适用
来源:兰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量:1177

民事赔偿还是劳动争议

----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具体适用

案情介绍:

高某1989年2月到陕西省人民医院工作,先后在血库、ECT室和放射科工作,兢兢业业一干就是23年。这23年来单位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未办理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6月30日以高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金。高某与单位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用人单位补缴高某1989年2月至2012年6月(具体期间由经办机构按照政策确定)的社保;补办退休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万元等。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向法院出具说明,表示经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得知无法补缴。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高某欲再次起诉要求单位赔偿社保损失。因为原案件是由我代理的,所以这次要求赔偿损失也委托我办理。本人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起草了民事诉状、准备好材料去碑林法院立案,结果立案庭对本案如何受理产生了分歧。

分歧意见:

以立案窗口法官为代表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按照仲裁前置的要求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拿到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再来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立案。

以立案庭副庭长为代表的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原来起诉的生效判决已经对高某23年的社保争议做出了处理,无法补缴社保属于执行为问题,不能因为执行不了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违法“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除非高某先再审撤销原判决书关于社保的判决内容。否则不予立案。

以立案庭庭长为代表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法虽然规定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之中,但内容是一个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与劳动争议本身无关。此处的赔偿损失也并非《司法解释一》中规定的“养老金”和“保险费”,所以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但需要电话请示西安中院行政庭后决定。

法条解读:

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内容,最高院解读如下:《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本人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实质适用条件就是经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裁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而无法补缴,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是适用该条的先决条件,未经处理的此类劳动争议无法直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劳动者二次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此处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因为无法补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并非直接追索养老金或者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因此不应该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再去进行毫无意义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以立案庭庭长认可律师的观点,同意将本案作为普通民事赔偿案件予以立案。

但是在具体立案审查时又产生两个小问题,其一是民事案由的确定,其二是诉讼请求的表述及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因为我起诉状上写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审查认为此案由指的是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保待遇产生争议的民事案由,不是指本案这种情形,如果这样写又无法按照民事纠纷立案了。经过一番讨论后要求我改成“赔偿损失”,这样范围很大,风险较小。对于另外一个问题即具体诉讼请求的表述,因劳动者离职至今已经满一年,所以诉求分两部分表述。第一是过去这一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十二个月计算27600元;第二个是请求今后每月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300元,并按照同期国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同步调整。对于第一个请求法院没有异议,但是对第二个表示很不满意,但由于我苦口婆心的解释最后同意暂时就这么立案,诉讼费也只收取第一项的。

至此,本案立案工作基本结束。当事人转身后跟我悄悄说“好险啊”,其实他无法理解这就是我们的工作,似乎很多案件都会让别人觉得“好险”,而律师本人却觉得这很正常。因为我们习惯了被刁难,习惯了被否定,习惯了顺从。碑林法院立案庭、西安市车管所车辆档案查询处、陕西省劳动仲裁委立案室,我们无法反抗,因为明白什么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因为已经被告知“不按我的要求,你看哪里可以给你立案你去哪里”,“我的存在就是审查你的问题”。这些人习惯了行使权力,习惯了显示自己正确。作为律师,我宁愿一笑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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