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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兰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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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两性地位的平等以及婚姻给人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开始有了财产自主意识,婚内借条也应运而生。这在现实中也带给了很多人困惑,既然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婚内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共同财产出借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案情简介

    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关系紧张,2011年5月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在诉讼中,陈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王某签字的借条,内容是:“本人王某向陈某借款4万元,定于2010年4月前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但在案件审理中,对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认定产生了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的行为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不产生自然人之间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真实有效,并不因具有夫妻关系而例外,因此法院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给陈某所打借条借条真实有效,但是该行为出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即支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给陈某所打借条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王某所借4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王某和陈某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王某也无个人婚前财产,其所出借4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离婚时王某可以主张其中的一半,即2万元。

    【律师评析】

    一、判断夫妻之间所打借条是否有效,首先应当看借条是否是夫妻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条纠纷诉至法院的屡次出现,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虽然借条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属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因空床费、家务辛苦费等所打的借条,这种借条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只是后来夫妻关系恶化时一方为了多分得财产而向法院提交,所以对于此类借条应当认定无效。

    二、如果借条确系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债权债务往来,还根据如下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夫妻间是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之前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约定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一方供款,其本质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对此种借条的有效性应予以确认。

    2、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进行财产约定,而且也没有个人名下婚前财产的,这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债务要视该笔款项的用途而定。

如果该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一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但是,如果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为对于家庭重大财产,夫妻双方处置权是平等的,处置家庭重大财产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偶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借与另一方用于个人事务,也是对家庭财产的一种处置,是法律允许的。离婚时,借款一方尚未归还借款的,该笔借款则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借款一方则应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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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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